2010-11-23 15:33:12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1998]74号
发布日期:1998-11-18
执行日期:1998-11-18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区城市住宅建设步伐,搞活房地产市场,把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确保我区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区城市住宅建设的总体目标我区城市住宅建设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实现户均一套环境优美、安全舒适、配套设施齐全的住房。这一目标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2000年,全区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为此,预计需建住房 2000多万平方米,同时要改造好现有使用功能不全的危、旧住房;住宅成套率达到80%;逐步消除质量通病;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30%以上。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10年,全面实施城市住宅建设总体目标,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
二、发展住宅建设的主要措施(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住房建设投资和分配供应体制。
(二)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支持住宅建设扩大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对普通商品房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均可办理委托住房存、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住房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分期付款办法。要简化手续,减少购房中间环节的费用,加大对个人购房担保贷款的比例,使个人购房由一次性集中支付变为长期、分期支付,提高广大居民购房的消费能力。
(三)进一步搞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1、鼓励区内外人士购买商品房。凡购买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实际成交额的3%计征。凡经批准在我区城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区内外居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住宅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可在住宅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2、加快房地产市场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大力发展包括房产和地价评估、咨询、经纪、担保在内的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房产和地价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管理。房产和地价评估,必须由具有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告要按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不准多次评估、多部门评估。如对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提请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在规定期限内,每一个项目只能评估一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企业所委托的评估业务要作出限期提出评估结论的承诺。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降低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要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有形市场,有及时采集与发布信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活跃市场,加快流通。
(四)进一步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可利用银行贷款、房改资金。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4)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的。各地所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指导性计划,经有关贷款银行审查承诺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汇总,再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建设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房建设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大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解危解困或拆迁安置房,其差价款可由当地政府从其土地分成收入中适当返还予以弥补。对确因资金困难未建配套工程而影响交付使用,造成商品住宅积压的,银行在信贷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给予支持,通过贷款,加快配套工程建设。与此同时,对空置商品住宅采取强制降价销售政策,降价损失原则上由开发商、政府和银行三方共同承担。消化空置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住宅造价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商品住宅的建设成本。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权限制定的各种收费,要立即停止执行。要建立房地产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等;凡是交费登记卡上收取的费用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和监察部门举报。
(七)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提高住宅管理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物业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好物业管理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全部实行物业管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旧住宅小区也要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严禁不服务乱收费或者少服务多收费。到本世纪末,我区城市住宅小区全部要实现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以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组织领导城市住宅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住宅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到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衡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城镇住房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把城市住宅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计划、经贸、财税、公安、银行、物价、土地等部门以及房改办要通力协作,做到思想上统一认识,政策上相互衔接,操作上相互协调,按各自分工,做好城市住宅建设的各项工作,为把城市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努力。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