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5 11:07:01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 号:京劳职安发[1996]467号
发布日期:1996-12-26
执行日期:1996-12-26
各区(县)劳动局、建委,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最近一个时期,本市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在承发包房屋拆除工程中,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损失。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一些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盲目签订工程合同,滥用施工队伍。在施工中又将工程层层转包,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冒险施工。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在“三通一平”及房屋拆除工程中,要认真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5号令),理顺工程承发包关系,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二、建设单位在发包各类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中,一律不准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认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再次进行转包,更不准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否则,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严惩。
三、签订拆除工程合同或协议时,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所确认的经营范围;
2.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
3.检查是否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认可证》及工程负责人是否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必须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款,确定各自的管理职责,并报当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协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双方基建、技术、安全部门审批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施工。
五、各区县劳动局、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抓好本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的普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迅速予以纠正。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