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峰2013-06-05 14:24:09来源:中房网
一、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住区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包括:防范犯罪侵害措施和日常安全防护措施。
1、防范犯罪侵害技术措施包括设置四级防范管理体系:
居住组团入口物业执勤和门禁(IC卡)管理,规划院落积极空间的自然监视、单元门厅和地下车库候梯厅的门禁(IC卡)IC卡管理、防止窍越门和窗盗窃的技术措施。
①、在居住组团人行入口和车行入口处应结合出入口布局,设置可供保安人员执勤的岗亭或值班室,其建筑造型应与入口大门和入口环境规划相结合。
②、住宅楼的单元出入口应相向设置,形成院落型积极空间,提高本院落居民的自然监视能力,使犯罪行为完全处于无视线死角的开敞空间之内防范于未然。多层住宅可形成封闭的院落空间,并在院落积极空间入口处结合围墙设置门禁。
③、一层地面和地下车库处单元门厅均应设置门禁,并宜在单元门外设置视频监控探头。
④、应在顶层窗体底层窗体合邻户之间易于攀爬处设置红外线窗磁报警,防止特殊位置住户发生盗窃案件。
2、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止居民从阳台、室外平台和楼梯等高处坠落的技术措施。防止居民从落地窗和凸窗等高处坠落的技术措施和防止居民户外活动时发生危险的技术措施。其中防止居民从阳台、室外平台和楼梯等高处坠落的技术措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本文不进行论述。
①、防止居民(特别是儿童)从落地窗和凸窗等高处坠落。
a、落地窗的防护高度和阳台栏杆防护高度一样,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落地窗的构造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落地窗前比站在窗台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落地窗的防护高度不应按窗台防护高度进行设计。多层住宅落地窗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05m,高层住宅落地窗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10m。
其防护栏杆安距窗装尺寸不应小于0.15m,以保证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具有一定的距离,满足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稳定的要求。
b、当使用者攀爬至凸窗台面进行使用时,如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就会存在严重的坠楼事故隐患。当凸窗台高度低于0.45m时,为保证有意识或无意识登踏至凸窗台面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儿童的人身安全,凸窗的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面算起,其栏杆有效防护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不低于净高0.90m。当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存在有意识攀爬至窗台面关闭窗扇和对凸窗窗台面进行使用(如:窗台休闲、儿童玩耍、凉晒衣物、窗台书桌)的情况。
所以,当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采取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c、其防护栏杆可采用贴窗独立设置的方式和与窗体结合设置的方式。当采用与窗体结合设置时,其距地低于1.10米(或1.05米)以下,固定窗体的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进行防护,防护高度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开启窗扇洞口应加设与窗体结合,对窗洞口进行防护的栏杆或钢化玻璃。
②、防止居民户外活动时发生危险
a、防止居民(特别是儿童)在车行道和地面停车场所发生危险。车行道应采取限速措施(减速带的设置)降低车速,地面停车场所应保证地面灯光照度不低于 ,避免因夜间视线不清对玩耍的儿童造成危险。
b、防止居民(特别是儿童)在临水场所发生涉水和落水危险。临岸5米范围内涉水深度不应大于500㎜。当大于以上涉水深度时,应在临水场所边沿设置不低于750㎜的临水护栏。
c、为防止居民在楼梯、道路、出入口平台等处溜滑跌倒,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在人行道路及高差踏步处铺设防滑铺地材料、出入口及道路避免出现一步高差(包括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出现高差),避免将雨水篦子设置在人流通道上,在高差起始处设置提示标识和脚部夜灯照明,以及设置楼体和平台踏步无凹凸防滑条等技术措施。
d、为防止出入口上方物品坠落伤及居民,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出入口上方的阳台不应安装透空阳台栏板。出入口上方的窗台外部不应设置可供摆放物品的构件。人行道边与舍友窗洞口的建筑物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经常有人经过的过街楼通道上方和楼栋底层停车房上方应设置不小于1米的防护挑板。
e、当单元门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门体,采用无框玻璃门窗时,应在玻璃距地1.0-1.3米处设置防冲撞标识,防止居民(特别是儿童)盲视性冲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