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杭州中海海跃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处罚信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为: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图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据“杭拱市监康处罚〔202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中海海跃房地产有限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为: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海海跃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1]26号地块开发了名称为河映云集公寓的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商品房)。当事人于2022年5月29日开始开盘销售河映云集公寓,至案发已开售两期,共销售商品房859套,涉及购房款人民币3957530000元。在上述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在与全部购房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还签订了具有合同性质的《购房提示及确认书》,内容均为格式条款。
在该《购房提示及确认书》第9项“关于房屋交付的确认”的第9.8条表述“影响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自然灾害、相邻火灾或爆炸、战乱、恐怖活动、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等,行政主管部门单方面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因环保等需要限制项目施工、限制土方运输以及限制砂石料、水泥、混凝土生产等措施,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如因重大污染天气、市政建设、重大活动会议、中高考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指令停工(包括但不限于颁布停工令、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工通知、临时停工短信通知等));市场垄断或市政公用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行为;以及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地方或行业强制性规定等属于出卖人不可控制事项。因以上任一情形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或导致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迟延达到使用条件的,或导致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以及不动产登记逾期的,出卖人不构成违约,可据实予以延期”,该表述为当事人扩大解释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且部分情况不足以成为当事人逾期交付的原因,属于免除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第13项“其他”的第13.5条表述“若本确认书和《买卖合同》有不一致时,仍以本确认书为准”,该表述为当事人单方面对合同效力的解释,属于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经督促,当事人尚未完成对上述《购房提示及确认书》合同违法行为的改正。
处罚信息显示,考虑当事人签订违法《购房提示及确认书》涉及面广,且经督促,尚未完成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改正等情形,经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拟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整。处罚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