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刘敏/文)2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地产”)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称,经查明,恒大地产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深交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恒大地产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恒大地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和第3.2.2条的规定。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恒大地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第6.3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恒大地产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