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0 14:09:29
【政策汇编】
广州印发实施《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对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予以了调整,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退出机制。同时表示,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佛山发布《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