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眼樊永锋 2022-07-18 09:50:11 来源:中房报
作为2013年旧城改造项目的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华国际广场,因拆迁纷争经历了长达9年的断续开发,最新的开盘计划延至今年8月,但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依然未了。
项目位于高山镇核心区,目前已建成9栋三十层的高楼,合计20万平方米,集住宅、公寓、酒店、商业及商业综合体,其中5万平方米的商业已开始招商,原计划6月中旬开盘的住宅延期至8月份开售。
开发商福清市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股权结构:郑某述48%、李某云 26%、李某平13%、林某云13%。
2013年高山镇中心邱厝片区(高山镇六一北路和邱厝街交会处)启动旧城改造,该片区内有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卫生院、高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运输公司”)、东张水库高山水管站、市林业局高山林业站、福清二建第四工段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涉及土地约44.38亩商服用地,原住居民112户。
由于原有房屋产权构成情况复杂等历史原因,项目启动拆迁时纷争不断,断续开发9年后才勉力建成。目前,高山镇拟计划对高华国际广场国有部分的套房及店面资产(涉及回购安置型商品房39套及商业店面10间),按照逐套逐间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填补政府先期垫付的货币补偿款。
在这背后,高山运输公司职工以及区域内居民等20余户依然在为当年土地收储程序中涉嫌违规、违法强拆,补偿安置争议等问题多方奔走。
在高山运输公司职工代表张某看来:“高华国际广场项目实际征收的60亩地,和卫生院、交通运输公司土地的出让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并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政策。最后征收拆迁是在镇政府、开发商及社会闲散人暴力强拆下完成的。”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清市高山镇镇政府均回应称,所有拆迁均依法依规,涉及争议部分以司法判决结果为准。
至截稿前,福清市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地产”),未回应记者采访请求。
源起高山镇卫生院改造
据高山镇卫生院退休职工透露,高山镇卫生院升级改造是该片区旧改源头。
据他回忆,高山卫生院兴建于1956年,2010年前后,已达到晋级二级标准,需对卫生院(占地20余亩)改造升级,卫生院多方筹措并获得福耀集团捐款支持,但时任镇政府主要领导态度消极。
2012年下半年,高山镇政府突然通知选址建院,高山镇卫生院的退休职工认为此事与高山镇土地掮客李某云背后推动有关。“此人早年间赴日本打工积累资金,后返回高山镇后四处寻觅地产开发机会,在获悉镇卫生院升级建院的信息,开始通过镇政府领导推动此事。”
彼时,常年承接市政工程的高华地产董事长郑某述在李某云的极力撮合下,双方协商合作开发上述地块,“两人明确分工,郑某述负责疏通市政府关系,李某云负责疏通镇政府关系。”
2012年11月17日,福清市政府组织了专题(第27号文件精神)会议,邱厝片区改造就此拉开序幕。
然而,在前述卫生院退休职工看来,“本地段2011年前后刚进行了大规模的街道扩建,已形成整齐划一的街道楼房,不存在危旧房集中的问题。”
据他回忆,包括高山镇卫生院在内的土地于2013年8月拍卖后,卫生院和高山镇政府关于筹建新院区的用地申请已经由原国土资源厅等相关机关批准下发,选址北石村占地91.7亩,“该地块紧贴镇区,南接沙埔镇、北连三山镇,布置合理。”
福清市、高山镇两级部门以村民反对为由,新院区最后选址在弃用多年的塑料五金厂作为卫生院过渡用房,该厂房建成30余年且相关部门已鉴定为D级危房。在卫生院职工反对声中,时任市委负责人现场拍板决定,后发迁址公告,给出的理由是:“高山没有必要建那么大的医院,那样太超前。”
村民方面则认为,此举内情是“北石村地块商业价值极高”。
这一过程在福清新闻网2014年8月6日的报道中被描述为:为了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改善辖区人居环境和医疗条件,高山镇决定对邱厝片区(高山镇六一北路和邱厝街交汇处)进行改造。
当年6月5日起,高山镇卫生院职工集资楼被征收户40户开始与高山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截至8月1日,已签订了71户,已搬迁交房38户。对于在8月1日前交房搬迁的住户,高山镇给予3000元补贴。该镇采取边签约、边搬迁、边动拆的办法,对已征收的房屋进行拆除。
据当地媒体报道称,高山镇中心卫生院已于2020年3月中旬启动新院二期工程(病房综合楼)建设。
补偿安置纷争不断
高山卫生院升级改造的迁址变更,只是一切的开始,被征收拆迁区域内居民房屋和高山运输公司的拆迁过程则更为曲折。
据前述张姓职工代表介绍,高山镇中心邱厝片区被征收拆迁的范围包括林业站、高山运输公司4家单位,涉及居民有多间临街店面。
高山运输公司成立于1956年,原为集体企业,后集资购买集体土地作为运营场所,上个世纪90年代,公司所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工业划拨用地,当时因资金困难未缴土地出让金。在这一时期,经政府批准,该公司陆续集资建设了综合楼及职工宿舍楼,由于历史原因产权未做分割。
受访职工估算,“被拆迁前(高山运输公司)拥有综合楼临街二层商铺、仓储维修车间、停车场等,总面积约6000平方米,均正常营业,公司综合收益保守估值约6000万元”。
2012年12月23日、25日,高山运输公司组织了公司改制职工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成立包括翁某强、陈某美、张某庆、薛某铨在内的七人改制小组,并成立公司债务清算组,处理改制后债务及职工社保问题。“当时并未讨论是否将公司原址交由高华地产开发,并无偿提供职工每人110平方米商品房作为改制安置。”据他回忆。
据他介绍,公司职工薛某铨在未获法定代表人任命前,且未经职工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雕刻印章,擅自代表公司与开发商高华地产签订补偿意向,并以其个人账户收受开发商高华地产500万元定金。
在其提供的12月23日会议纪要显示,“公司原址交由高华地产开发,并无偿提供职工110平方米/人商品房作为改制安置。”并有高山运输“公司改制小组”签字及公司盖章。在改制小组会议,亦有公司原址交由高华地产开发,并无偿提供职工每人110平方米商品房作为改制安置的描述。
对于上述会议纪要,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陈某美以及张姓职工表示:“当时会议主题是公司改制,且仅是‘公司改制小组’的会议纪要,并非职工会议决议,后来却被政府视作公司全体职工同意补偿安置方案,在多次司法应诉及信访回复中作为重要证据出现。”
10余位职工认为,2013年8月8日薛某铨发给原市国土局的承诺书、以及市政府同意收回国有土地公告时,薛某铨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薛某铨职务的正式任命通知系市交通局同年11月20日下发,在此之前,薛某铨无权代表公司签署协议。
记者在高山运输公司职工提供的发给原市国土局的承诺书复印件中看到,薛某铨签字清晰可见,而公司印章则仅略有痕迹,发给市政府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公告上既无签字也无公司盖章。
高山运输公司被强拆后,公司职工提起行政诉讼,对薛谋铨以私自雕刻的公司印章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前述文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市政府则在法庭上称薛某铨于2012年就已被任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并提交了高山交通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后经证实,当地政府提供的代码证系伪造的代码证。
2013年8月7日,福清市政府第7次会议纪要【2013年】165号,就邱厝片区旧改一期项目(2013年- 070号地块)讨论决定:以毛地公开挂牌出让,总价约2.32亿元,高山镇政府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交地,会议同时要求满足高山镇招商公告条件方可竞拍,且需要75%以上相关产权人或业主同意。同年9月12日,福清市原国土局公布融地挂牌【2013年】070号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者为高华地产。
2014年5月6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融政【2014年】17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发布融政【2014年】18号征收公告并公布《福清市高山镇六一北路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年5月23日,薛某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召开职工大会、未经全体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与高华地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高山运输公司土地、地上建筑及相应政府征用补偿或拍卖所得均为高山运输公司所有;高华地产提供32套,每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对高山运输公司职工一次性安置,高山运输公司改制、债务、职工医保安置过渡等问题自行解决。
2014年9月1日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与福建省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合同》,约定拆除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
2015年9月8日,高山交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铨与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福清市高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2015年]融土收字第004号),对高山运输公司的建筑物及场地作出280万元的补偿,目前该笔资金去向不明。
高山运输公司职工认为政府先拍卖后收储的程序涉及违规,对此,前述政府部门均表示:“当时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允许‘毛地’挂牌出让。”
同年10月16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就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下发通知,要求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下才能实施出让,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
但在2013年9月13日,福清市原国土资源局就已经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融土挂告字[2013年]07号):邱厝旧城改一期用地,出让40年,土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此外,部分被拆迁户对于政府补偿方案并不认同,也是拆迁纷争多年悬而未决的根本原因。
在这份引发争议的政府补偿方案中,对于有产权登记的临街商铺按经营性用房,未登记产权按10米进深面积计算;沿街商铺估值与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部分按安置房面积对接价计价,超出部分的安置房面积按市场价计价;被拆迁住宅对接价40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一层1.95万元/平方米,二层9800元/平方米;安置住宅市场价6200元/平方米,依据楼层调节加减价格,商业一层市场均价3.5万元/平方米,二层1.8万元/平方米。
“综合楼临街商铺的评定估值过低,职工宿舍楼补偿低,安置房价格却以市场定价,所以我们拒绝搬迁。”,被拆迁户表示,高山运输公司部分职工也拒绝签字。这些居民的房屋被强拆后,经过多次行政诉讼,但均被以各种理由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福清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融政【2018年】41 号、42 号、43 号、44号、45号),高山运输公司的五名员工早已于2019年4月28日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定书。
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闽行终698、699、705、706、707号作出判决,支持5人诉求,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5人对判决书中“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对高山运输公司地上建筑物所占土地系划拨用地,且未提供合法产权证明,主张无依据”提请再审,高院再审驳回理由为:其一, 5人未能证明享有合法产权;第二,虽为职工集资建房,但职工未进行产权登记,无权就企业财产提出补偿。
对于再审结果,高山运输公司的职工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首先公司当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且拥有完整地契(备案土地证号:A1284,高华地产在征拆前变更为国有工业划拨用地)。目前已向福建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强拆引发司法争议
纵观纷争近10年的高山镇邱厝片区旧城改造,没有赢家,高华国际广场勉力建成财务成本陡增,部分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拆迁户身心俱疲,当地政府也失了民心。
据受访高山运输公司股东回忆和相关案件卷宗显示,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1月12日,高山镇政府多次组织施工人员对高山运输公司所属房屋进行强拆,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包括陈某平、林某妹、陈某英三户在内的住户强制驱赶。
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1月12日,高山镇政府多次组织施工人员对高山运输公司所属房屋进行强拆,社会闲散人员对包括陈某平、林某妹、陈某英三户在内的住户“强制驱赶,当地公安部门未出警,拒绝立案,拒绝出具伤情鉴定。”
2015年11月12日,拆迁队在拆除陈某平所在小区时,高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捷殴伤陈某平。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就此事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7年)闽0102行初20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高山镇人民政府向陈某平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向陈秀平书面道歉,高山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8日向陈某平书面道歉。
2017年10月6日,李某华拆除蒋某坚、蒋某强、薛某珠房屋,后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李某华此前曾涉多起刑事案件。高华房地产公司与李某华签订《房屋拆除协议》。
据李某华在当地公安部门调查笔录中称,与他对接的是高华房地产公司的李某书(曾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高山镇人民政府与高华房地产公司签有《福清市政府储备地2013年-070号地块地面物征收包干协议书》。
2018年5月底前李某华对高山运输公司办公楼及商业用房组织了强拆,仅剩交通运输公司36户集资建房住宅未拆迁,高华地产即开始施工挖掘地槽,受此影响,交通运输公司宿舍楼地基沉降房屋开裂。
2018年5月29日,高山镇城管执法队到高山镇高山运输公司宿舍楼路段建围挡,又与陈某平、陈某英、林某妹发生冲突。此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平有期徒刑10个月,陈李英有期徒刑9个月,林某妹有期徒刑9个月。
2018年5月29日,高山镇政府在与高华地产组织几百人强拆时,对现场阻止人员林某程、张某拥进行殴打,并通过高山派出所将在住职工和家属强制带离,对交通运输公司无框架结构的职工宿舍进行了强拆,剩余房屋成了危房。
2019年5月18日至5月20日,高山运输公司员工的职工宿舍被强制拆除。张某庆等五名员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山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2021年6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年)闽01行终492号、622号、623号、629号、661号终审判决,确认高山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受访拆迁户指出“高山镇政府为了配合高华公司的开发,不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生效前就对案涉房屋违法强拆,侵害民众合法财产利益,理应得到查处。”
棚改、旧改政策宽松的初衷是惠及民生,改善人居环境,不能因为棚改拆迁就可以从根本上违背国家征收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更不能把用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实现的补偿协议随意阉割。关于该项目引发的相关纷争,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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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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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