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籍新政:租房可落户 探索江苏省内城市落户积分互认制度

原创杨洋 2020-12-23 09:01:31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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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阅读:《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中房网讯(杨洋/文)近日,苏州市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租房可落户,江苏省内特大城市积分落户以居住证、社保年限累积互认等政策。

  修订积分落户政策

  《意见》提出认真对照国家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按照统筹配套、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

  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畅通其他落户通道

  《意见》提出要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

  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不断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进程,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苏州。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创新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明确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推进来苏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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