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短租住房需经本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才可经营

政策王春红 2020-08-11 09:35:57 来源:中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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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针对北京市居住小区内开办短租、“民宿”存在的治安、扰民等问题,于2020年8月10日至8月18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短租的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同时也提出了关于短租住房的三个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二是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

  原文如下:

  三部门就《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居住小区内开办短租、“民宿”存在的治安、扰民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上位法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短租的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通知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即应当取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此外,房屋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二是明确短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是明确互联网平台核验责任。规定发布短租住房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一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意见反馈途径:各方对通知的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18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传真:55597634

  邮箱:zhufangzul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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