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杨洋 2020-08-12 08:35:19 来源:中房网
相关阅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房网讯(杨洋/文)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六大方面22条措施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
《意见》提出,北京要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最高不得超过200平
《意见》提出,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明确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加强建房设计管控。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意见》提出,稳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各区要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引导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意见》强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同时《意见》规定,严禁公职人员、村干部等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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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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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