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行“房屋质量险” 4类质量问题可索赔

政策 2021-02-26 09:32:32 来源:中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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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标志 通讯员 杨洲

  最近,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银保监局、海南省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住宅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细则明确,海南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四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倒塌、坍塌、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等,不同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为10年、5年、2年不等,在保险期限之前分别有2年的等待期。

  细则提出,海南省以海口市、儋州市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先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四个园区为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从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开展试点,特别是鼓励对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住房作为先行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市县,以及商品住宅工程参照实施。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有4类:一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出现倒塌、坍塌、不均匀沉降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情况;二是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三是保温隔热工程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层出现破损、脱落等情况;四是其它列入附加险的工程如电气管线工程、装修工程等附加险。

  保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费率按工程类型分类厘定(具体费率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从海南省银保监局确定的具有主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并履行相关职责。

  业主对保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向建筑所有权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

  另据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由海南银保监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禁止承接业务、取消承保资格等相关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TIS机构及从业专业人员,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不良记录、禁止承接业务、取消资格等相关处理;对于不予配合、不按规定整改的建设、施工等其他单位,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诚信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细则还提出,探索扩大保险机构的职责范围,鼓励试点地区逐步探索将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内容纳入保险范围,由保险机构聘请的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负责有关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的把控。逐步探索培育专业、高效、独立的建筑工程新监管模式,真正做到海南省率先利用制度集成创新的契机,在全国工程改革中达到独创领先,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做好制度保障。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房屋建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依靠质量保证金来维修,保修期限最高为2年,无法覆盖房屋在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相比之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较长,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代为追偿责任方,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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