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扩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带项目”供应

政策 2021-08-10 10:51:42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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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共提出四方面16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标准地”“带方案”“带项目”供应、支持建设“产业保障房”、探索增加混合用地供给等。将有利于破解供需不匹配局面、扩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保障中小企业生产空间、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工业。

  若干措施提出,实行“标准地”供应。各地结合区域评估和相关规划成果,确定具体规划条件和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实行“标准地”供应,提高政府招商引资的质量,促进拿地企业“按标用地”、相关部门“对标管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利用效率。当前阶段“标准地”供应主要适用于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

  实行“带方案”供应。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将供地后由项目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成交后,相关部门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缩短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所需时间,推动实现“交地即开工”。

  实行“带项目”供应。对地方政府拟引入的意向用地项目,先由市、县招商部门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项目监管协议等,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供应,提高了供地的精准性。

  试行预告登记转让。若干措施借鉴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在浙江宁波开展预告登记转让的试点经验,结合广东省实际,建立工业用地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允许开发投资额未达到25%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促进土地流转使用。

  支持建设“产业保障房”。针对中小微企业用地保障不足,以及工业厂房交易市场存在供应不足、价格高等问题,若干措施参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思路,鼓励各地探索将标准厂房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重要作用,增加工业厂房有效供给,平抑市场租金价格,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空间。

  降低“工业改工业”门槛。在早期快速发展过程中,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形成了大量用地手续不完善、建设强度低、经济效益差的存量工业用地。其中很多用地因上盖物占地比例不符合要求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为加快盘活这部分用地,若干措施降低“工业改工业”项目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门槛,支持其按“三旧”改造政策补办用地手续。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补办手续后不按照约定实施“工业改工业”的,可依据事先约定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探索增加混合用地供给。一是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提高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增强对新产业、新业态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二是允许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工业用地适度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发挥配套设施的规模效益。三是允许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进行混合供地,其中工业用途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进一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若干措施明确了集体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可以先采取协议方式,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再转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此外,为促进解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类住宅项目、明租暗售、以租代售等问题,若干措施明确工业用地上盖物业涉及分割转让的,可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涉及销售的,必须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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