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1-09-28 10:15:58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开展2021年下半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649号)、《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9〕38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号)、《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1〕4号)、《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东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规范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等。
二、检查内容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1.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2.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3. 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 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5. 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二)合同履约情况。1.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2. 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情况。1.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问题;2.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检查资料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及安排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0月14日)
1.参建单位自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程的发承包行为,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作业单位等参建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如实填写《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行为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并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建设单位要于9月30日前,将填报完整的《检查表》报送项目属地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开展整改。
2.属地部门自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联合属地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提前三天通知项目按照《各方主体须提供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检材料,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特别要对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到位率低、工期严重滞后、质量安全隐患多、工人工资纠纷多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项目台账,对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并于2021年10月14日前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局(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科”OA邮箱)。
在自查过程中,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二)抽查阶段(10月15日至30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在建工程。在实地抽查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保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对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程序予以深挖细查。对已查实的发承包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经办人:市场科叶庆华,联系电话:2267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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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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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