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预售人应在3日内将认购信息录入网签备案系统

政策 2021-11-18 09:20:47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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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着位置予以公开。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的具体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

  预售人有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行为之一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预售人不得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预售人和预购人约定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可以同时合并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预售人应当在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抵押预售商品房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解除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方面,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其中,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证明,预售人可以向受托机构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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