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政策 2022-03-31 10:35:38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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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

  通知明确了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5大重点任务。

  通知要求,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同时,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同时,要加快编制印发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同时,要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要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同时,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

  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同时,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要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7月底前,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2023年1月~12月,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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