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政策 2023-09-18 12:30:06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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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已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长房联字[202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现就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卖方(交易房屋)已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一)交易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除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房产“带押过户”;

  (二)交易房屋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诉讼等情形;

  (三)买方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四)买卖双方在同一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买卖双方同意将买方的自有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受委托贷款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优先用于结清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存入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自有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之和应为全额购房款,须大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本息之和。

  (六)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条件。

  三、流程与所需材料

  (一)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向管理中心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向受委托贷款银行提交《“带押过户”结清贷款申请书》;

  2.受委托贷款银行与买方(现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与卖方(原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买卖双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通知/协议书》;

  3.买方将自有资金(含首付款)足额存入受委托贷款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

  4.买卖双方、受委托贷款银行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同步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原贷款抵押转移登记、新贷款抵押登记;

  5.管理中心经办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受委托贷款银行,存入指定监管账户;

  6.受委托贷款银行从监管账户划拨资金结清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划拨至卖方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二)申请所需材料

  同办理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一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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