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披露高管预减持 华侨城A的“另类护盘”

公司刘伟 2020-04-20 14:07:31 来源:中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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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20亿元的回购计划中,不断披露高管预减持而没有实际减持行为的公告,这让华侨城A的投资者感到颇为不解。

  4月13日,华侨城A发布公告称,截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高管王晓雯、关山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

  公告显示,2019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总裁王晓雯计划自2020年1月14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董事会秘书关山计划在同样的时间期限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

  据了解,公司董事、总裁王晓雯持有公司股份23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5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董事会秘书关山持有公司股份41.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

  据记者统计,自2019年9月以来,华侨城A已经发布包括副董事长姚军、董事王晓雯、董秘关山在内的数位高管预减持公告6次,但上述高管至今仍未完成实际的减持行为。

  维护股价稳定

  对于华侨城A高管预减持、而没有实际实施减持的行为,有投资人士认为,接连披露的公告属于履行公告义务,按交易所规定必须公告减持进展。但上述高管自去年12月预披露计划减持,或许有为了公司低位回购用于股权激励筹码,而故意做空股价的嫌疑。

  3月20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拟回购数量不超过24608万股且不低于12304万股;每股回购价格不超过8元;按照回购数量和单价的上限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9.69亿元。

  华侨城A发布高管预减持公告,但高管迟迟没有实际的减持行为,从证券相关法律层面上来说并没有任何问题,但站在投资者角度看,该行为则起到向市场释放提示风险信号的作用,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告诉记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受访时表示,大多数时候减持、回购再取消减持等手段都被看作是上市公司的“护盘”手法。尤其是在受疫情影响,A股迎来较大波动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想法设法护盘以提振信心的意图明显,许多公司都在披露增持计划和股票回购动向,与此同时公司在此特殊时期宣布不实施减持计划,体现了董事、高管看好公司的态度,给予市场以信心。因此央企华侨城高管接连发公告减持,而又不真正实施减持行为,并同时计划回购股票可能是在此特殊时期为维护股价稳定而实施的对策。

  股价“十年不涨”或因同业竞争

  截至4月15日,华侨城A于该交易日跌0.63%,报收6.34元/股。目前,华侨城A的市盈率为4.52,股价也已数月低于每股净资产。

  翻看华侨城A的历史股价,2010年4月15日,华侨城A的股价为5.08元/股,当日跌幅为2.97%。有投资者把华侨城A“十年不涨”归咎于企业拿地能力差、开发效率地、管理层近十年增持基本为零等诸多原因,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华侨城集团内部的同业竞争的问题。

  盘和林对记者称,同业竞争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操纵和决定企业的内部活动与安排,从而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经营决定。

  截至目前,华侨城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达4家,分别为华侨城A、深康佳A、H股华侨城(亚洲)、云南旅游。

  早在2012年,深康佳A就曾因在地产业务上的突进已与华侨城A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到2020年,仍有投资者提出华侨城A与大股东华侨城集团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他表示华侨城集团也在运营景区、文旅、酒店甚至个别地产项目,如成都安仁小镇、深圳光明小镇、广州白水寨景区等前景向好的项目都属于集团所有。此外,集团与上市公司开拓业务时也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对此,华侨城A给出的解释是,华侨城集团及华侨城A均有明确的战略定位及分工:华侨城集团发挥的孵化平台的作用,利用整体优势优先把握利于集团整体发展的优质资源与合作机遇;华侨城A以“主题公园领导者、旅游产业领军者、城镇化价值实现者”为战略定位,在资源获取、产业互动、产融结合方法获得集团强有力的支持。

  完全规避集团内的同业竞争,短期内似乎难以实现。有接近华侨城A的人士认为,某些文旅小镇、城镇化项目等,属于文旅资源获取的区域战略布局,但这些文旅项目很难用简单的成本和直接收益来计算项目收益,如果由上市公司承担,财务上而言,会感觉目的和收益都不明晰,前期的资金利用效率也容易被质疑,因此就由集团来承担。

  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是做优做强上市公司的重要举措,从上市公司自身来说,可以通过签署规避同业竞争协议,明确各公司的业务、市场等来规避同业竞争,另外还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吸收合并、持续注资等方式来加快同类产业的调整与重组。从外部监管的角度来说,中国证监会应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具体情况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同业竞争法规体系,为上市公司解决同业交易问题提供制度依据,盘和林对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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