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并购福晟390天后,中国证监会发来一封警示函

公司 2021-02-18 13:20:44 来源:地产K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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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初,许世坛握着潘伟明的手,官宣世茂入局福晟。双方共同宣布了总货值达四五千亿元的“世纪合作”,许世坛特意强调,不存在谁收购谁,而是1+1>2。

  世茂福晟“世纪并购”落锤,行业进入“大鱼吃小鱼”时代。彼时的福晟正深陷债务危机,世茂无疑是以“白武士”的姿态出现。

  合作达成后,原福建福晟总部更名为世茂福晟总部,并重组设立世茂福晟上海公司、郑州公司、长沙公司。而原福建福晟福州区域、广州区域、惠州区域、漳州区域等(除旧改项目外)所辖项目,由世茂海峡接管;原福建福晟总部商业管理中心,则由世茂商娱接管。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双方达成合作的390天后,福晟却因为违反《证券法》,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警示函。涉及未按规定披露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事项、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及重大资产冻结等内容。

  2月9日,福建福晟违反《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对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出具警示函。

  正文如下:

  潘伟明、许幼农、郭阳春:

  经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福建福晟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未能在2020年8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福建福晟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福建福晟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福建福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福建福晟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公平,潘伟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幼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阳春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福建福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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