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超飞2011-04-10 12:47:09来源:中房网
停止使用的概念:
原规范条文: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
套 型 |
居住空间数(个) |
使用面积(m²) |
一类 |
2 |
34 |
二类 |
3 |
45 |
三类 |
3 |
56 |
四类 |
4 |
68 |
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
增加的条文:
新规范给出住宅套型面积的下限值:
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 套内空间”中修改的条文: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9㎡; (原规范:10㎡)
2. 单人卧室为5㎡; (原规范:6㎡)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原规范:12㎡)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
原规范: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原规范:3m²)。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原规范:2m²)
2. 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原规范:2.5m²)
3. 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新增)
4. 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新增)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厅(新增)的上层。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原规范:普通住宅)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原规范条文: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原规范条文: 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 的规定。
表5.8.7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
洞口宽度(m) |
洞口高度(m) |
共用外门 |
1.20 |
2.00 |
户(套)门 |
1.00 (0.90原规范) |
2.00 |
起居室(厅)门 |
0.90 |
2.00 |
卧室门 |
0.90 |
2.00 |
厨房门 |
0.80 |
2.00 |
卫生间门 |
0.70 |
2.00 |
阳台门(单扇) |
0.70 |
2.00 |
停止使用的条文: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去掉了原规范3.8.1 该内容条文中“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的语句。)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去掉了原规范3.8.2 该内容条文中“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壁柜内应平整、光洁”的语句。)
原规范3.7.4条文中“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