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

2022-02-23 1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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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2-02-12
  • 发文字号:川建住保发〔2022〕8号
  • 发文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2-02-1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保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

川建住保发〔2022〕8号

四川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审核监管机制,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公租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编制了《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

  依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对于切实提高公租房资源流转效率,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综合运用市场租金、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各种措施推动公租房退出管理,但部分地方还存在公租房退出管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作为不够的问题,影响了公租房使用的公平与效率。为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租房保障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审核监管机制,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依法治理水平,推动公租房有序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省、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手册。

  一、公租房租赁合同属性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属于行政协议”,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公租房承租人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对公租房承租人违规违约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不得适用民事诉讼处置违规违约承租行为。各地应主动研究、积极推进规范公租房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和执行相适应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加强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协调联动,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处置承租人拖欠租金、拒不退出公租房等问题,确保住房保障资源“能进能退”、公平善用。

  二、公租房退出方式说明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规定,公租房退出以承租人行为和情形不同分为退回和腾退两种方式。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采取与其他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入户巡查走访、信访举报核查、年审等措施,及时排查清理转租转借公租房、改变房屋用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的行为,依法启动公租房退回或腾退程序。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经书面通知后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属地执法体制实际作出责令其限期退回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多余的保障性住房。

  4.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租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公租房腾退过程中,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到期拒不退出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公租房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仍未退出的,四川省各地可按市场租金价格自行确定租金标准;重庆市各地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本条第1、2、3项情形,暂时无法退出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1.5倍缴纳租金,过渡期满仍未退出的,按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缴纳,对本条第4项承租人符合条件但配租户型不匹配拒不换租的情形,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1.5倍缴纳租金。

  三、公租房退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说明

  (一)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出公租房。

  (二)作出行政决定书。承租人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通知催告后不履行,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出公租房的书面决定。行政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作出催告书。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前,应当再次催告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承租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之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要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阐明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提供材料主要有:

  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包括书证、音像图片资料;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公租房退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

流程图

  五、公租房退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第二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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