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屏山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22-06-30 17:34:19来源:屏山县人民政府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2年6月28日
  • 发文字号:屏房调协办发〔2022〕1号
  • 发文机构:屏山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2年6月1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特殊群体购房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购房人,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实施购房补贴。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住建房管部门网上合同备案办结时间为准,且购房时间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之间;新建商品房指自2020年2月2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的预售范围的商品房。

  (一)就业群体

  在我县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人才群体

  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城镇化群体

  1.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2.外县户籍来屏购房人员。

  (四)重点特殊群体

  1.退役和现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

  3.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

  以上群体购房补贴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

  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2万元。

  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但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城管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经商科信局)

  二、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对我县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三)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贷款划款条件;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牵头单位:县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县住建城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地面正负零;七层以上至十一层的须修至地面1层,十二层以上的须修至地面2层。(牵头单位:县住建城管局)

  五、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可申请先按照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部分须在申请办理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牵头单位:县住建城管建局)

  六、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

  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时,把握好两个“合理范围”:一是同一项目同类型商品房当期预售申报均价与首期申报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二是一个商品房项目初次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其申报均价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备案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对于超范围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可以采取不予办理或关停网签等必要措施。(牵头单位:县住建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以上政策措施施行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其中:住房公积金政策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实施时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第(五)、(六)条政策实施时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措施由县住建城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屏山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