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 10:02:31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商办用房租赁交易纠纷,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住房租赁、房屋经纪使用2019年发布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BF-2019-0603)、《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19-1207)、《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19-1206)。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BF-2001-1202)、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BF-2001-1203)不再推行使用。
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查阅、下载。
三、本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