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11 09:58:08 来源: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2023-09-08
- 发文字号:梧政规〔2023〕5号
- 发文机构: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3-09-08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梧政规〔2023〕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梧州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的工作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全力打好稳增长主动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商住用地土地供给
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加大优质优价土地供应力度,强化土地招商推介。加大对闲置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清理整合力度,盘活商业、住宅用地资源,加大市场供给和投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原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允许有条件变更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报批同意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土地兼容性,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可将已出让但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转型用于住宅等用途的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城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盘活安置房房源增加市场供给
鼓励安置房建设单位进一步盘活存量安置房房源,在满足原项目征拆安置需求的前提下,经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可将剩余存量安置房面向社会处置,优先向市区无房户、住房困难家庭和租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销售,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棚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学校、医疗、交通、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建设,力争做到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四、购房享受当地入学待遇
在市本级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属起始年级的,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居住证、务工证明等材料申请入学,按有关规定,以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本小区开发商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小区内业主子女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城区政府)
五、分期缴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纳入梧州市企业一套表统计库、实行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建设进度分期缴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前缴存不少于40%的费用,余款在首次提取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前缴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应在项目办理规划核实前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调整预售审批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调整为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000标准;地下车库(不包括人防地下室)应以总规划面积申请预售,不允许分期分区申请预售,地下车库工程形象进度应完成全部主体结构并初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符合以上条件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面向社会处置的安置房剩余存量房源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八、优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调整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将原备案价格调整期限从6个月调整为3个月,按一房一价申请价格调整备案。团购房源按“一事一议”原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适当调整。涉及毛坯改精装的楼栋重新申请备案时,按首次申报办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鼓励企业开展多样化销售
鼓励企业针对产业工人、企业经营者、外来务工人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群体或个人提供多类型、多品质的销售服务,在住房建设、环境美化、物业管理等方面满足不同类型购房者的多样性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新增贷款、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予以支持,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贷款需求,缓解企业融资压力。推动专业增信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
十一、合理确定首套房认定标准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
十二、支持多子女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住房需求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套住房已结清再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2万元提高至4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三、允许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
为减轻职工个人及家庭首付资金周转压力,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职工个人及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公积金必须退回原公积金账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梧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月31日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关于优化调整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相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 3关于进一步促进大连市房屋消费的通知
-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细化既有非居住建筑改建公寓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技术要求的通知
- 5关于印发栾川县加快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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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