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04 12:13:56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3-09-01
- 发文字号:成住建发〔2023〕131号
- 发文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3-09-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3〕131号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和人才局、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技人才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党委组织部、住建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人才安居保障,成都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联合制定了《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助力全国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着力营造无后顾之忧的创新创业就业环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人才公寓优惠面积标准。《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符合条件均可租购人才公寓。其中,A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B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E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F类人才享受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资格但不享受优惠。A、B、C类人才可不受工作单位注册地限制跨区域优惠购买人才公寓。
二、支持定向给予人才公寓名额指标。支持各区(市)县结合当地人才公寓供应情况和企业(平台)贡献情况,经集体研究后,给予企业(平台)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名额指标并明确对应的人才类别,在当地租购人才公寓可按照对应人才类别享受优惠,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三、满足人才多元化购房需求。《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在蓉工作并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限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其中,A、B、C、D、E类人才购房还可不受住房限购区域限制。
四、加强产业发展安居需求保障。支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在蓉总部企业、“四链”融合型高能级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纳税100强企业、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重点企业(平台)根据自身需求认定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不受户籍、社保、住房限购区域限制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为重点片区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和住房限购区域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五、扩大预留商品住房支持覆盖面。《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类人才在蓉工作,可享受商品住房预留房源保障。对重点片区建设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全职在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城市新区每年指标名额不超过50个、其他区(市)县不超过10个]后,可参照市级人才政策享受商品住房预留房源支持。
六、支持租购并举灵活实施安居保障。支持各区(市)县结合属地实际,参照人才公寓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制定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采取货币化方式保障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措施细化工作举措。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下发当天),已取得人才安居资格但还未购买人才公寓的人才,人才类别和租购人才公寓优惠政策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和执行。本市相关政策与本通知政策措施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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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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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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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