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9-08 14:13:17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 城市:吉林
- 颁发时间:2023-09-07
- 发文字号:长府规〔2023〕6号
- 发文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3-09-0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烂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促进房地产消费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放购房贷款贴息和消费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购房消费券。(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二、给予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房奖励。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城农民和环卫工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奖励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在长购房安家。对近5年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首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符合《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23〕27号)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和契税缴纳证明,可同时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振兴工程激励人才助力“六城联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长人组字﹝2023﹞2号)文件规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不可兼得,但和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可同时享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按2.6%执行,5年以上按3.1%执行。(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持续开展购房月活动。全面加大购房月宣传力度,精准对接不同行业职工群体购房需求,采取线上线下互动和走进企业、走进楼盘等多种方式,开展购房月系列活动,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七、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三环内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征拆力度,积极推进三环内土地出让,改善住房供应区位结构。建立安置房房源超市,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被征收居民在被征收地块挂牌出让前6个月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购房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征收成本。(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在本市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购买本市在售商业、办公用房的,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额度500万元,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试行地下停车位、车库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除外),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规自局)
十、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开发项目周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兑现已承诺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促进房地产销售。加快推进已出让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解决征收遗留问题,保障项目正常建设。(责任部门:市规自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经纪机构操纵经纪服务收费。重点打击以“返佣”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打击房地产经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抹黑、唱衰房地产市场的不当言论行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开展全员培训、挂牌执业等方式规范中介市场,将未备案经纪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加强行业自律。(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双阳区、九台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房地产促消费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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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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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 2关于进一步促进大连市房屋消费的通知
-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细化既有非居住建筑改建公寓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技术要求的通知
- 4关于印发栾川县加快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5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商品房省外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6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7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8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
- 9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10关于优化惠州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