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1-14 09:55:36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
- 城市:河南
- 颁发时间:2023-10-22
- 发文字号:商政〔2023〕23号
- 发文机构:商丘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3-10-22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继续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依法生育、抚养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调整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条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同一套自住住房购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贷款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符合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楼盘合作要求,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适时实施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相关单位适时对个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可以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购买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根据当前征收安置实际,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投集团、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支持存量房“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推行存量商品房“带押过户”模式,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分行、各商业银行)
六、继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新增商住用地供应量,确保供需平衡。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商住类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为土地出让起始价款的30%,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出让价款允许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缴清,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付清全部出让价款。房地产企业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和首付款凭证,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非毗邻主干道的住宅用地可以适度兼容部分商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试行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车库整体验收合格的,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可以缓缴涉房相关税费。建设单位确因资金困难,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申请分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延期6个月缴清,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的,相关部门不进行规划核实及工程竣工验收,除依法追缴外,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合理确定公建设施计容面积。对新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将按标准新开工配建的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等公建设施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可以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继续支持产销对接商品住房。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支持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多市场主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多种合作方式开发建设商品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出台国有划拨用地上房屋上市交易相关政策,盘活存量房市场,释放存量房交易活力,提升交易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税务局、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资金监管措施。根据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诚信履约、违规及投诉等因素,对无违规、无投诉的优质房地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可降低15%;贯彻落实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支持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向部分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优化监管资金释放拨付流程,增加释放拨付节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分行)
十三、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范围内,鼓励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加大投放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分行、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
十四、强化融资服务对接。协调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上争取专项授信额度,给予银团贷款、配套融资、并购贷款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加大与“保交楼”项目配套资金落实良好的商业银行的合作支持力度。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结合房地产企业诉求做好协调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局)
十五、加大金融纾困帮扶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对因停业失业等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还款困难的个人,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分行)
十六、支持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产业做大做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展,支持信用良好、无投诉、实力强的企业成规模、成片区开发。凡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25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企业,在确保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访问题的前提下,可按规定依申请赋予该企业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三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七、提高审批效率。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压缩审批时间;推行“拿地即开工”。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分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自办理之日起至商品房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止,期间不再设定有效期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优化联合验收备案制度。全面执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精简综合验收备案资料,优化办事流程。住宅小区可按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查验、分期交付使用。房地产企业更换施工单位时,原施工单位不配合手续办理,可容缺变更办理新施工许可证,确保房屋按时交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十九、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服务。认真落实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全面实现商品房网签即备案。因客户征信无法办理按揭需退房或更名的,在房地产企业提供资料齐全后,企业可在网签系统查询流程进度,提高撤销备案流程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流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将全市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部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清单,推动新建商品房完成首次登记时,即能够依据购房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对综合验收备案、规划核实、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大力推动“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进一步提升商品住房品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绿色建造。鼓励高品质、改善型住宅小区建设,优化住宅供应套型,提高新建住房设计建造水平和设施配置标准,推动住宅产品升级换代,逐步提高装修住宅供应比例。持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促进家庭装修消费,增加智能家电消费,推动数字家庭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二、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物业服务规范化、房屋质量监管、收费公开、电梯安全、违章搭建、涉黑涉恶、消防安全等七个方面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广大市民“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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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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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容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车位财政契税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2岳阳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 3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5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一批房地产政策文件的通知
- 6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7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 8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9关于印发《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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