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8-28 10:08:08 来源: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24-08-23
- 发文字号:漳自然资规〔2024〕3号
- 发文机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 实施日期:2024-08-2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漳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自然资规〔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漳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漳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漳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指商品住宅用地和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及商服用地,下同)开发利用政策,持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招商服务
1.推行“云上漳州”微信小程序。通过小程序及时更新推介地块信息,实现地块资源发布共享、信息便捷查询,提供定位导航、VR全景图等实景功能。
二、优化土地供应
2.优化用地指标。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受限高管控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3.集中公服配套。落实养老、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居住地块在服务半径内的可不重复配置相关配套用房。居住地块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可在周边地块集中统筹配置。幼儿园和托育服务设施可根据学位需求变化进行功能转换。丰富住房产品,建设全龄友好社区,鼓励康养地产开发。
4.放宽装配式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不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管理,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意向企业报名竞买土地时应承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如未签订协议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建设要求按协议约定执行。
5.明确出让价款。在出让方案中按照用途分别明确用地、地下空间的起始价,并确定土地成交价款中溢价部分各用途所占比例。
6.统筹绿地空间布局。鼓励经营性用地与相邻的零星绿地、边角绿地等一并出让。绿地与经营性地块可统筹计算绿地率指标,绿地规划方案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统一设计、审查,同步实施、验收,地下空间可统筹设计实施。在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放宽经营性用地与绿地间的建筑退让距离。纳入出让的绿地由竞得单位负责建设、管养,绿地建设后无条件对外开放使用。
三、简化合同管理
7.放宽时间限制。土地出让金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交地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8.优化开工、竣工延期政策。受政府原因或市场因素影响,无法按时开工的,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到期前至少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请,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可重新约定开工时间,但延期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无法按时竣工的,受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期前至少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请,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可重新约定竣工时间,但延期竣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申请延期开工的除外)。
9.优化开工、竣工违约处置政策。项目开工违约的,逾期一年内的违约金累计最高金额按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的10%且不超过1000万元缴纳,逾期超一年的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违约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相关内容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逾期开工已被追究开工违约责任的,竣工时间按照已追究违约责任天数相应顺延。项目竣工违约的,逾期一年内的违约金累计最高金额按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的10%且不超过1000万元缴纳,逾期超一年的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违约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相关内容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量化规划管控
10.优化配电室计容。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指需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包括环网室、配电室、开闭所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11.鼓励底层架空。鼓励住宅及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住宅底层架空层高3.0~5.0米,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层高不低于4.5米,架空层设置为公共开放空间并对外开放使用,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12.提升建筑连通性。小区内住宅建筑间建设的地面开敞式风雨连廊、公共建筑间建设的开敞式架空走廊、室外独立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建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的雨棚,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允许住宅套内空间通过垂直交通与地下空间连通。
13.完善计算规则差异。突出地面但高度小于2.2米的室外阶梯及各类井道,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突出屋面高度小于2.2米的设备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14.优化烟道计容。供裙房商业、发电机房使用,依附建筑主体设置的烟道,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15.丰富建筑造型。高层建筑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屋面构架、超高幕墙所形成的屋面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因造型需要设置的落地装饰柱,不计入建筑密度。
16.提高居住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标准。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浮10%执行。
17.单列安置房停车配建标准。安置房(市场化安置房)停车位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建:大于150平方米户型每户配建标准不低于1个车位,9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户型每户配建标准不低于0.8个车位,45~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户型每户配建标准不低于0.5个车位,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户型每户配建标准不低于0.3个车位。
18.丰富住宅产品。允许设置双拼式住宅。允许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住宅套型设置跃层户型。
19.优化空间布局。沿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次干道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可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开设小开间店面控制要求。
五、细化项目验收
20.放宽户内隔墙要求。对毛坯交付住宅项目除厨房、卫生间及消防安全间以外的户内隔墙、复式户型的室内楼梯,在满足规划条件和相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以及不影响消防安全、结构安全、计容建筑面积计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中用虚线标注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标准,竣工规划核实现场可不施工予以通过项目验收。
21.优化验前指导服务。对有验前指导服务需求的建设单位,可向竣工规划核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主管部门依申请开展验前指导服务(预验收服务)。
22.支持项目“一证多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保障民生项目、规模较大的项目,支持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环保等前提条件下,按照“功能完整、分割合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申请办理“一证多验”。
六、固化确权登记
23.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实施“交地即交证”。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界址签章表》,不再要求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签章。
七、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实施期间若颁布的新规定(规范)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规范)执行。本意见适用于文件印发后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适用范围为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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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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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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