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8-27 09:52:49 来源: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24-08-1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4-08-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上述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二、落实产业人才安居政策。按照《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落实人才房票政策,保障人才在铜安居。已享受人才房票、人才安居等购房政策的,同一房屋不再享受同期执行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三、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指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新建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旧房成交金额可作为换购新房的首付款,直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发布的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四、鼓励国有企业收购住房。鼓励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合理价格收购部分库存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铜陵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凭购房订购协议和定(订)金付款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公积金资金划转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人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无条件将划转的资金全额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凡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资金不足部分,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落实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的最新政策。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九、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县(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经核查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十、支持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85%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价格调整备案手续。同时,对满足团购条件的(在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项目中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房源申请调整备案价格时再给予不超过5%的幅度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推进地下车位去库存。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规范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全面实施地下车位租售并举,推进地下车位去库存。统筹考虑新能源车的发展趋势,优化车位销售政策,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乡镇、办事处)同意并公示后,有需求的业主可增购车位。(责任单位: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开展以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方式。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期间,不收取受让人相应利息;用地单位可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证明材料,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十三、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新出让房地产项目地块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养老、托幼、学校、公厕、供配电等配套公共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提前明确房地产项目所属学区。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时,明确拟出让地块所在义务教育学区范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在所购房屋的区域,按照划定的学区入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住房。适时优化《铜陵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加大改善型、高品质住房供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支持房地产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科学合理降低容积率和用地强度,适当下调商业及公建配套比例,将按单个项目配比商业及公建配套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内进行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七、鼓励采取房票等方式进行征收安置。除已明确建设计划且已开工建设的安置点外,全市不再新批、新建安置房,辖区政府应当采取房票、团购安置房、货币化等方式进行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鼓励辖区政府落实房票优惠政策,给予房票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枞阳县政府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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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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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五部门关于印发《唐山市关于优化当前房地产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泰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房地产库存去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 4关于推动南昌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6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成都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 7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交易相关政策的通知
- 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9宜春市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 10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