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2 16:40: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稳控政策,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建设、经营秩序,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白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金融机构、国税局、地税局
(1)本地户籍家庭: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所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均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辖区内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我区户籍家庭提供商业性个人贷款;严禁任何家庭在我区购买第4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2)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转让。
(3)在白沟新城辖区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非白沟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可以参照本地户籍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4)白沟新城引进的外来人才,凭居住证及组织人事局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参照白沟新城户籍家庭购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1)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2)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规划建设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3)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规划建设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规划建设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经济社会发展局物价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规划建设局后,恢复商品房预售网签。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1)经济社会发展局物价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取得预售许可后不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政策,以及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2)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各类违法违规售房行为进行发现、认定,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一房多卖”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住房的行为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行为,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企业和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售楼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类似机构违规售房行为。
(4)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以及其他违规销售二手住房行为。
(5)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监管,严查偷税漏税行为。
(6)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必须实行网签,严禁签定“阴阳合同”。网签备案时,规划建设局负责进行购房资格核验。
四、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管控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管控,维护房地产市场建设秩序。
五、实行房地产销售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严厉打击开发公司、中介机构违规售房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以及违规出售商品住房的行为,经警示无效或整改不力的,统一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对于无故不参加警示约谈的企业,相关部门可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六、实行约谈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纪工委、综合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我区稳控房价政策不力、效果不好的成员单位,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在联席会议上进行当面检查;对检查后仍无明显改正行为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对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金融部门不执行相关政策的,管委会将启动问责程序。
七、加大房地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电视台、报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报社、电视台等要联合各类媒体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及时澄清事实。
八、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