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9 15:51:52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家对房地产有关“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持续稳定我市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为有效增加住房供给,适度加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重点对市区、开发区、新城区等房价增幅较大的区域加大住房用地供应量。
(二)严格控制土地供应节奏。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在住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控制商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量,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均衡。
二、加快存量住房用地开发进度,加强对出让土地的监管
(一)加快土地开发利用。对已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开发建设,及时推出各类房源。
(二)加强土地整治监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以及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企业,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市场竞买。
三、完善房地产项目预售管理,提高预售条件
(一)提高预售楼盘形象进度审核标准。自2017年2月6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时的施工形象进度须达到如下标准:主体结构7层(含7层)以下的完成4层封顶;8层以上的,完成主体结构的一半,但最低不得少于7层。建有地下室的,按地下一层折抵地上二层的标准扣除相应的层数。低层住宅及独立的商业、办公、服务类等建筑完成结构封顶。凡未达到上述施工形象进度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预售申请。
(二)提高预售楼盘预售规模审核标准。自2017年2月6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时预售规模须达到如下标准:商品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4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预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10万—40万平方米之间的(含10万),每期申请预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5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建筑规模在5万—10万平方米之间的,每期申请预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少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或尾盘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做好备案和明码标价工作
(一)严格落实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分批申请预售的,前后批次申请间隔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本批次申请备案平均单价不得超过上批次同类型房屋的实际成交平均单价;前后批次申请预售时间超过6个月的,本批次申请预售楼盘视作新开盘项目;新开盘的项目,其申请备案平均单价不得超过相邻楼盘或类似楼盘在2016年12月份的实际成交平均单价。申请备案的销售房源中,最高单价不得超出该幢楼备案平均单价的20%。不得通过抬高车位、车库、阁楼等附属设施价格或增加装饰装修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住宅售价。市住建局负责核实备案价格,市发改委根据市住建局核实的价格进行价格备案。
(二)严格管理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签约的网上合同必须即时提交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已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如需变更或撤销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与解除行为的通知》(启住建〔2013〕90号)的规定执行,且房源变更和撤销的次数仅限于一次。凡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的房源,其开发企业须在启东房地产热线(http://www.qdfdcy.com)网站上公示2个月后,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对市场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备案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加强销售现场商品房公示管理,公开销售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销售价格和开盘方式,并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房源销售状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监督,不得捂盘惜售,不得违规销售。
六、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误导市场消费,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投资理财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价格之外加价出售;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房多卖;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
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市相关部门将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该开发企业名下在启所有项目预售申请审批3个月,关闭该开发企业名下在启所有项目商品房网签系统3-6个月。
七、限制非启东籍居民在本市的商品住宅交易行为。自文件试行之日起,非启东籍居民在启东购买一手房的,从网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启东籍居民在启东购买二手房的,从产权变更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八、本意见自2017年4月2日起试行。本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中,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