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3 12:12:45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昆明市呈贡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调整贷款受理条件,将缴存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且开户满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且开户满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贷款。
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四、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应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销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修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强土地征收力度,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并上报审批,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六、对特定区域范围内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采取“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进一步加大限价商品房市场供应。
七、对城中村改造和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用地面积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