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10:02:17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鹤政办〔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将新冠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我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除疫情防控公告或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以县区为单元落实精准防疫措施。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销售场所复工告知承诺制,支持疫情轻微区域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联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一对一”预约审批或网上审批方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房地产企业新开工项目需提交专委会、规委会研究的,可随时提交,最迟5个工作日内上会研究,不受会议批次限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实行手续容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变更、核定和项目建设手续等实行容缺办理,满足企业的业务办理需求。企业应当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施工进度。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施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环保和防疫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施工许可按照管理权限可先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报备,经企业申请,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延长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多层(6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完成正负零、小高层(7—11层)建筑完成地面1层、高层(12层以上)建筑完成地面2层施工即可办理预售。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实行主动预约及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浚县、淇县政府)
八、提前拨付预售资金。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最后一个节点除外。商品房预售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实行主动预约办理监管资金使用、调用手续,办理时限缩短为1天。各监管银行必须在4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资金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顺延企业相应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免除违约责任,停工损失和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合理承担。不能如期开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日期和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坚持服务型执法。对疫情期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减少对工程巡查频次,倡导服务型执法。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上门监督服务、主动指导、预先提醒等措施,对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局)
十一、开辟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取得他项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落实信贷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房地产贷款利率、落实减费让利政策、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保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积极支持房地产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在非税收入、住房公积金、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落实税负减免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受到重大影响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符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税务申报困难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十五、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十六、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暂缓缴纳,在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自主选择以工程担保或现金形式补缴。采取工程担保形式的,因疫情造成延期需要续保的,应予免费续保。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建设方提前预付工程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落实新出让土地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十八、落实已出让土地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已出让土地原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如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经用地单位申请可以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商签订变更协议,顺延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按原约定标准计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十九、实行水电气暖优惠政策。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电价格降低5%,提前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的水、气、暖费用的,可在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各经营单位应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经营。(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鹤壁供电公司)
二十、将疫情防控相关费用列入建筑成本。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开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手套、测温计、消杀用具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人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等价格变化增加的建筑成本,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计价依据据实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二十一、夯实建设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精准落实疫情防控、质量安全、扬尘治理等措施,确保疫情不出现聚集性传播、质量安全管控到位、扬尘治理“6个100%”落实到位。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日期暂定6个月,并依据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