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10:52:18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2月27日
抚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 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抚发[2020]3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建。建立企业复工复建报备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具备疫情防控要求和复工条件资料齐全的,实行一次办好,做到应复尽复。项目复工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企业复工复建、项目复工开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住建局)
二、大力推行网上在线审批。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在线审批,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核查的,除特殊情况外,可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局)
三、降低企业购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对宗地已成交,按规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成交确认书》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合同》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延期缴纳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今年内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为出让最低价的40%。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由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实际情况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20年1月23日至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在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五、延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疫情期间办理报建手续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用,在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城市基础配套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六、调整预售重点资金使用节点。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50%。(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七、降低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2020年1月15日(含)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6%调整至3%。(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八、放宽商品房预售申报条件。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适当降低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九、激活市场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开工,拉动市场消费活力,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户150元/㎡的购房补贴,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共同制定)。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购房户全额缴交契税后,由受益财政对购房户所缴纳契税全额予以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制定)。加强房价管控,防止房地产企业因购房补贴肆意涨价,真正实现让利于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管局)
十、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合同备案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提高至60万元。7月1日起恢复至目前的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顺延企业竣工交付时间。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竣工交付的,依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竣工交付时间依据合同约定顺延三个月,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对房地产项目,要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适当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或者免除疫情期间的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还款承诺书后,予以适当延期,支持房地产企业渡过资金难关。(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各项政策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