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09:32:42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漳招管字〔2020〕157号
各单位:
《漳州开发区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第26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漳州开发区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立足服务区域人才,助力产业发展,满足人才住房刚性需求,特制定《漳州开发区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申报对象
(一)区内企业人才(含派驻至区内其他单位、参照总部管理的人员)或厦门大学漳州校区的在校学生(企业后备人才),于本办法正式印发后在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均可申请购房补助。
其中,企业人才须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含)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具有所从事行业要求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上述申报对象,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未享受过人才安家补助或本区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人在区内无其他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3.购房人应为申请人本人(含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
4.申请人属企业人才的,自获得购房补助之日起,须在区内企业服务满3年,服务期限以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缴交为依据,未满3年与区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第(一)条执行。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由区级财政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一次性发放。
三、补助项目
本办法规定的“商品住房”,为区内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店面、车库车位、商墅等)。
四、申报材料及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附件1、附件2)一式三份。
2.个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书。
3.企业人才还需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区内企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就业企业或学院公章,并携带原件核对。
(二)申报办法
1.申请。申请人向开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提交《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附件3)。
2.审核。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核准公示对象。
3.公示。开发区人才办按资格审核确定的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开发区财政局将购房补助款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受理时限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相关单位集中受理当年度人才购房补助申请,受理时限为1个月。
五、 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获得购房补助3年内转让房屋(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助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企业人才获得购房补助3年内与区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助。
(二)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每年将获得购房补助的申请人住房信息备案至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漳州开发区分中心。申请人获得购房补助3年内转让房屋(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向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提出退还补助申请,并将购房补助全款转入指定账号,凭商业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办理退还补助手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局)核实退款金额,商请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漳州开发区分中心解除备案。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和社会养老保险缴交等情况的,依法追回补助经费,取消其申请资格;若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属企业或学院责任的,则一并取消该企业或学院全部人员申请资格。
六、 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二)本办法由开发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