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3 10:55:02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区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的通知
岚交建住房[2022] 24号
各有关单位,区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乱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实验区内所有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如下:
(一)对2022年6月20日前已批准预售尚未销售(以办理网签备案为准)的房源须一次性重新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价格备案,不得分批次办理。
(二)剩余尚未销售房源或新办理预售房源整体备案均价以该楼盘2021年度销售均价或该楼盘所在区域的2021年度销售均价为基准价(中心区13163元/平方米、次中心区 8427元/平方米),且同一项目基准价当年度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当次备案房源备案均价需与基准价一致,当次备案房源中单套最高备案价与最低备案价差幅度不得高于25%.2021年度销售均价以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签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一房一价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价格备案文件等。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备案价格上下幅度的15%,在办理价格备案时, 须同时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上进行承诺;对超出规定幅度 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五)对已批准预售尚未销售的房源,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重新办理好价格备案手续前暂停网签,待办理好价格备案手续后予以恢复。
(六)经核准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得调整备案价格;以上规定不包括商业房、办公房、人才房、政府征迁项目安置房源。
(七)该规定暂行至2022年12月31日,后续如有变化则按照新的文件通知为准;新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参 照执行。对存在特殊情况难以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由区行政 审批局报区稳房办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潭房产资讯
(一)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禁止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内容的商业广告;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严禁假借“工抵房”“供抵房”“抵帐(账)房”“内部员工房”等名义变相宣传和销售商品房。
(三)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內建筑面积;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含有出现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分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等标示价格信息。
三、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商平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三)受托的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
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五)在代理销售时,各类优惠政策应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买受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
四、其他要求
(一)区房地产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经营检查。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广告宣传内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相关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主动对照上述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如发现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我区将持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销售的监管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广告宣传、销售现场公示及代理销售为抓手,整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努力打造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经督促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经区稳房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确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确认,由区行政审批局暂停网签,中止新建商品房销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结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曝ptfezx...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平潭综各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