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2-26 13:36:18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0-02-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0-02-2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贷款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贷款新版业务指南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同步启用。届时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主要变化及继续执行的贷款政策要点通知如下:

  一、新增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方式

  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必须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二、新增可贷额度上浮情形

  凡符合购买装配式住宅、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或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满5年(累计汇缴满60个月)未提取公积金任一情形,可贷额度可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但不得超过《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且上浮额度不累加。

  三、贷款最长年限统一设定为30年

  原来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方可申请最长贷款30年,现取消该限定条件。申请最长30年的贷款年限只需审核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

  四、新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在保留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合同一旦签订,暂不支持还款方式的变更。

  五、新增展期做法

  在正常还款周期内,可申请延长贷款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

  六、取消提前还款、期限变更的已还款时间限制

  申请提前还款、期限变更(缩期或展期)时不再要求借款人至少已还款满12个月。

  七、贷后连续停缴满12个月将被收取违约金

  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人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直至重新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为止。

  八、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在办妥过户手续后应及时申请贷款

  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应自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九、调整供收比核定方式

  由该笔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调整为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十、《贷款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指标内容

  第八条第(二)项信用状况:详见贷款《办事指南》。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期限:开户且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范围:不超过家庭收入(职工及其配偶缴存基数)的60%。

  第十条第(一)项最高贷款额度:首套房120万元、二套房80万元。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比例:本地申请首套房70%、本地申请二套房及异地申请60%。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比例:60%。

  第十一条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各项参数:详见贷款业务指南。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期限:60天。

  更多内容详见《贷款办法》、网站http://dggjj.dg.gov.cn“贷款业务指南”及“便民服务贷款类”,并可在网站“互动交流”区留言,或致电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政府热线咨询。

  附件: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5日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