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5 11:38:51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科、县(市、区)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批复》(南房金委〔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个人账户应保留最近12个月归集额的规定。
二、购买新建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下调为30%。
以上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