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 2023-06-14 15:13:04 来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23-06-13
- 发文字号:合积【2023】14号
- 发文机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3-06-1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2023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合积【2023】14号
各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2023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2022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即28004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360元(最高缴存额为6720元,较去年增加438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合积〔2023〕2号)执行。
二、执行期限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三、办理程序
202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由单位经办人访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http://gjjzx.hefei.gov.cn/),在左侧栏目中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住房公积金分厅”,再选择“单位网厅系统”,输入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变更业务-缴存基数调整”进行在线办理。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请先注册再使用账户登录办理。或者携调整表到缴存银行网点现场取号办理(请自备U盘)。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2023年1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予以补缴。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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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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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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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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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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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第45号公告】《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 9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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