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 2023-07-28 10:01:38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23-07-27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3〕7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08-2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三、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四、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五、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七、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同时废止。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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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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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2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商转公贷款动态管理的通知
- 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5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 6关于完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7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异地缴存互认政策的通知
- 8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的通知
- 9厦门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 10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