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10:21:22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二十条)、《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新十条)和省上《关于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省二十条)精神,制定了《兰州市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兰州市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落实好国家、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达企业,有效对冲突发疫情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特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一)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实施再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2年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加大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频次。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定额,为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市公积金中心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及受到疫情严重冲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九)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对合规承租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市场主体,在2022年原租金减免基础上,再次进行租金减免,合计减免不超过6个月,间接承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市、县区属国有参股企业、在兰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我市现有租金减免政策,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者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市政府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利用“甘肃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登记)”平台,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市工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一)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聚焦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规范自然垄断行业收费行为,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切实为市场主体增加活力。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减轻困难企业还款压力。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下调对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四)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依托“信易贷”平台,深化大数据应用,提升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行业和培育主体融资需求信息库,向金融机构推送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清单,畅通银企金融供需信息。(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进一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十五)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要素稳定供应。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通过优化购电方式适度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由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签定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市工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落实全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服务机制,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强化工业调度和服务机制,落实“助企联络员”机制,发挥专班作用。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提升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持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进一步加力稳就业保民生
(十七)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各类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吸纳更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挖掘国有企业用人潜力,市属国有企业新招聘人员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占比不低于70%。(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涉企服务能力
(十八)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一窗通办”改革任务,研究出台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工作标准。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发挥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和“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功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加强政策精准推送和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全面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中小企业采购市场份额预留比例由44%提高至60%,中小微企业中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由30%提高至50%。全面公开采购评审报告、履约验收情况和支付进度,对超过400万元和面向社会公众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前全面公开采购需求。建立兰州市政府采购标讯服务平台,实现全国政府采购项目标讯一站式搜索,省内标讯定制推送。(市财政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进一步促进经济回稳
(二十)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加大帮扶力度。支持百货商场、家居家电等行业有序恢复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兰州中心、国芳百货等重点商业综合体开展户外宣传、推广等促销活动,适度放宽外摆位限制。逐步恢复各类大型汽车展会,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发展直播带货、跨界联动促销等新模式,促进汽车行业稳步回升。鼓励兰州老街、树屏丹霞、黄河楼等旅游景点开展假日经济促销活动,加快恢复张掖路、正宁路、酒泉路等重要路段“夜经济”秩序。(市商务局牵头,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一)多元化促进消费市场升级。帮助企业加快线上发展,加大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回补线下等多种方式,培育市场消费热点,挖掘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推进产地市场、农贸市场和冷链物流项目提升改造,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农产品销售规模。围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供交易、预冷、分级、包装、暂存等服务,增加产品价值。(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二)多点发力夯实投资基础。围绕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资金支持领域积极谋划一批成熟度高的大项目和好项目,力争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和省上的“盘子”。进一步完善扩充“三个清单”项目,做好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对“三个清单”项目实行调度管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和效度,不等不靠,大干快上,争取及早开工建设一批,激活我市项目建设的活力。(市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进一步推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三)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阶段性调整兰州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期以上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4.3%下调至4.0%。取消现行限售政策,个人购买的住房,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已按原有限售规定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限售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上市交易不受影响。个人住房贷款不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四)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推行“拿地即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其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优化土地用途等事项变更补缴出让金手续。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等基础上,协调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适当提高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奖励幅度。积极探索推行“房票”制度,鼓励实行异地安置。(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五)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鼓励国企和民营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行动,依法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转移和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推动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为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做好充足保障。综合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及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方式,多措并举保障项目融资需求。持续加大与中铁、中建、中交等大型央企的对接洽谈力度,加快推进雁滩片区、中山路片区、南河新村片区及五星坪华林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试点。(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持续落实国务院“33条+19条”、省政府“53条+24条”和我市“93条+100条”等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营商环境1-9号系列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领域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上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