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5 13:47:28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
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
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
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
地方政策文件监控
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
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
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
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二)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1、在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前后,会同工商部门对项目周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采取雇人排队、炒卖房号、发布不实信息制造销售旺盛虚假氛围等扰乱正常销售秩序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内部认购、加价倒卖等行为。
2、是否存在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3、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居间介绍给同一居民家庭。
三、检查工作步骤
(一)区县检查(2010年10月28日-12月15日)
1、区(县)房管部门制定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按照"一项目一表"认真填写检查表;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2、区(县)房管部门全面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并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市房管局。
(二)市局抽查(2010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市房管局组成包括部分区(县)房管局在内的检查工作组抽查区(县)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公布检查结果,组织交流检查经验,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交易秩序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办公室、市场管理、执法、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工作组;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二)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县)房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可设立专门电话、信箱等,并向社会公示;要认真梳理群众投诉、媒体报道等案件线索;对存在违法违规的项目,一经发现,及时查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区(县)房管部门要将本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与房地产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主动查找市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按照"快速反应、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臵"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应对和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销售现场巡查、网上即时监控等制度,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