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11:26:13来源:中房网
各会员单位、区域运营管理中心:
现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区域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区域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区域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管理规范(试行)
基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区域运营管理中心是委员会为加强对合作建房行业规范化监管,建立区域协同发展而设立的分级分区管理机构。
第二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代表委员会在辖区内展开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区域运营管理中心经委员会理事会审议后批准设立,由委员会聘任辖区内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需配合委员会大力发展辖区内会员单位。
第五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完成委员会关于辖区内合作建房机构以及项目的业务发展和监管KPI指标。
第六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配合委员会完成上一级单位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机构登记以及项目备案管理
第七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通过调研、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合作建房机构以及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组织、联络辖区内合作建房机构以及项目。
第九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对辖区内合作建房业务进行总结,以报告形式定期汇总至委员会。
第十条区 域运营管理中心配合委员会对辖区内合作建房机构的登记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配合委员会对辖区内合作建房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配合委员会对辖区内合作建房项目的金融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配合委员会对辖区内合作建房机构以及项目信息报送与披露的及时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区域运营管理中心收取辖区内合作建房项目的管理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授权,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对辖区内违规合作建房机构或项目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并对机构和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辖区内对合作建房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投诉,经委员会授权后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公示。
第十七条 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区域运营管理中心对辖区内的合作建房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合作建房项目参与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合作建房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1年8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