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报告 2023-03-16 09:52:39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23-03-16
- 报告类型:权威报告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2022年,国家统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持续提升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统计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中国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专章论述全面依法治国,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统计局党组带头深学细悟,深刻认识法治对推进统计现代化事业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大意义。局主要负责同志撰写署名文章,号召全系统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二)切实履行局党组对统计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局党组切实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局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统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统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2022年3月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深刻分析统计法治建设形势和任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多次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常务会议、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有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分工方案》,将统计法治建设列入统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统计改革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三)持续夯实统计法治基础。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推动统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着力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法治机构领导班子;印发《国家统计执法监督骨干库管理办法(试行)》,将488人确定为国家统计执法监督骨干库人员。
二、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治统计造假不断深入
(一)圆满完成首轮统计督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对5个省(市)、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2022年统计督察“回头看”,高效完成实地督察各项任务并及时反馈督察意见、移交有关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完成2021年12个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3个国务院部门的统计督察意见反馈,督促抓好整改落实。针对首轮统计督察发现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等4个方面问题,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共提出1384项整改措施,整改任务已基本完成,首轮统计督察取得积极成效。
(二)扎实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直接领导下,国家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机构围绕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入退库造假等四个必查内容,在全国开展集中纠治,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追责问责一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三)不断完善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继续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更加深度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配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与国家统计局贯通协同工作意见。联合审计署印发关于建立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
三、依法履职尽责,各项统计工作扎实开展
(一)精心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普查核算。圆满完成国民经济、科技创新、民生福祉、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等各行业各领域共计37项常规统计调查,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等重大专项调查。认真筹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建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普查专项试点,研究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推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开发利用,出版《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等系列普查资料,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近5000万笔。不断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效。
(二)优质高效提供统计监测分析服务。围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持续强化经济运行监测,加强经济形势预测预警。围绕应对经济社会领域重大风险挑战,加强对农产品稳产保供、能源供应、房地产市场、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热点难点统计监测,深入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形势。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修订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制度,研究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完成2021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首次实现评价结果与政绩考核相衔接。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强数字经济、扩大内需、乡村振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扎实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雄安新区等统计监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统计监测。
(三)切实做好政府统计调查管理和涉外统计调查管理。依法管理政府统计调查,审批(备案)106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485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制定发布涉外统计调查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开展涉外调查行政审批,全年向269家涉外调查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审批通过涉外社会调查项目7个。
四、立足统计实践,统计法治监督更加有力
(一)加快完善统计法律制度。推动将统计法修正草案列入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力配合司法部做好修改研究论证工作。积极推进民间统计调查领域立法,组织完成发展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立法课题研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印发《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二)持续开展常态化统计执法。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省级统计机构年度执法任务。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门户网站中增加统计违法举报链接窗口,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定期召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与统计调查协作配合机制会。健全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保持防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推动常态化通报曝光。
(三)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嵌入式”普法,将统计普法工作融入统计调查、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等日常统计工作中。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征程”为主题,组织全系统开展12月份集中普法宣传活动。继续推动地方将统计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必修课。积极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宪法宣传周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持续提升统计人员基本法治素养。
五、强化权力监督,统计行政决策机制更加健全
(一)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起草《国家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着力实现统计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二)强化合法性审核。组织起草《国家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司法部部署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自查工作。依法办理统计领域法律事务纠纷,全年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4起、行政诉讼3起。
(三)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实现十九届中央任期内局党组对调查总队和副省级城市调查队党组、局机关司级单位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全覆盖,各调查总队党组对市县级调查队的巡察全覆盖。印发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办法,推动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做实做细。
(四)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政府信息5826条,数据发布库总数据量已达1292.8万笔。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9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197篇,发布常规数据解读文章135篇。按期办理答复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50件,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37件。受理公众服务请求1.3万件,公开常见咨询问答221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7件。
六、加强科技支撑,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
(一)深化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以统计云建设为依托,以联网直报和移动采集为手段,主要统计调查业务已基本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发布全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加快建设国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信息化平台,结合统计执法工作需求不断细化平台功能模块研究开发。拓展农业统计遥感监测技术应用和遥感数据资源。利用行政记录和手机大数据加强人口出生与迁移以及房价统计等监测。
(二)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信息交流机制,持续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推动部门在统计调查中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明确统计信息共享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支持单位名录库建设。与工信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服务业生产指数数据共享机制。
过去一年,国家统计局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统计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能力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防治统计造假任务依然艰巨。2023年,国家统计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自觉把统计法治工作放到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中去谋划思考和推动;进一步弘扬斗争精神,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增强系统观念,全面加强统计立法、统计普法和统计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协同贯通,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统计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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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2-11)1573.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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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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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2022.07 | 1580.0 | -0.03% | -0.66% |
2022.06 | 1580.5 | -0.09% | -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