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2-22 10:23:03来源: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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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22年02月22日
  • 发文字号:厦房租赁〔2022〕5号
  • 发文机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有关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改革,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取得土地权证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准的土地;

  (三)符合空间布局规划相关要求;

  (四)拟申请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或已依法处理,不存在查封情形;

  (五)不涉及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

  三、负面清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

  (一)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二)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三)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四)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五)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六)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七)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四、建设和运营要求

  (一)规模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二)户型要求。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安全要求。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要求。

  (四)租赁对象要求。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五)租金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见附件1),由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意见,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审查(见附件3)。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无异议后,由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研究。

  (三)市政府研究通过的,由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见附件2),同时抄送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区政府、住房行政管理等部门依职责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

  (四)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六、退出机制

  申请人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拟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市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回购。回购价包含土地回购价和建筑物回购价两部分。其中,若土地为划拨(或限制性出让)的,土地回购价按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权益价计算;若土地为出让的,土地回购价按分摊土地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计算。建筑物回购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市政府明确不回购的,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转让后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经营。

  七、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为满足项目生活和商业配套需求,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

  (二)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让。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建设等应当按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执行。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设计、施工、安全、消防审批管理等工作;市政园林部门参与绿地率及市政配套设施工规审查等工作;住房部门负责对租赁合同、租金、租期等租赁行为的监管,并将企业主体、项目名称、房源清单、租赁合同房源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系统备案管理。

  (四)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资源规划、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等进行全链条监管,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

  (五)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执行。

  (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

            2.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

附件1

  申请材料清单

  1.建设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拟建设部分的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3)其他需要提供的身份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1)工业、仓储类用地涉及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及存储的需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2)建设方案:拟建设用地现状,建设思路、设计方案、建设方式、建设主体、建设房源量、户型设计、租赁管理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6.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附件2

1

附件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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