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8-29 09:07:59 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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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3-08-28
  • 发文字号:盐房公积金[2023]20号
  • 发文机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3-08-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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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本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缴存人的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提取材料(原件)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

  2.以自有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部分首付款证明

  3.《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5.购房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办理流程

  1.购房人通过我的盐城APP、盐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

  2.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并以自有资金支付部分首付款(如果公积金余额超过首付款金额,则不需以自有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购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支付首付款;

  5.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建(房产)部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相关要求

  1.购房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3.若发生退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的退购,住建(房产)部门不得撤销退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中心协同住建(房产)部门根据文件要求,调整更新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方便不见面审批,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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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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