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申购资格条件的通知(东建房〔2023〕10号)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11-22 07:08:51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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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23-11-20
  • 发文字号:(东建房〔2023〕10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3-11-2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关于调整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申购资格条件的通知(东建房〔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安居服务机制,着力解决我市稳定就业无房群众的居住刚需,助推东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共有产权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申购资格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对象及阶段

  (一)第一阶段按原政策销售

  首次销售时,共有产权住房(含三限房、配建安居房)仍按照原政策进行定向分配和公开配售。三限房按照《东莞市三限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分配试点方案》规定的销售条件在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进行定向分配和公开配售;配建安居房以共有产权住房形式配售的,按照《东莞市存量配建安居房处置方案》规定的销售条件,其中市属配建安居房在全市范围进行定向分配和公开配售,镇属配建安居房在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进行定向分配和公开配售。

  (二)第二阶段在全市范围调整申购条件销售

  共有产权住房中三限房取得预售证6个月后、配建安居房首次发布配售公告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配售单位可以对项目全部房源启动第二阶段销售,具体销售条件如下:

  承购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购人及其配偶(若有)、共同生活子女(若有)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东莞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农民安居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录入市农房台账的,或经批准正在实施建设的,应统计为自有产权住房)。

  2.具有东莞户籍的,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不具有东莞户籍的,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近期需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或以上(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社区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聘用合同等材料替代)。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大专或以上学历,中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此项条件只适用于配建安居房房源)。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购人可按以下顺序优先分配:符合原政策的定向分配条件;符合原政策销售对象基本条件;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有配偶或有共同生活子女。

  申购条件涉及对婚姻、户籍、养老保险、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配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具体以公告为准。

  二、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根据房源属性,分别按照三限房、配建安居房处置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3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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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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