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02-22 11:52:41 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城市:河南
- 颁发时间:2024-02-04
- 发文字号:郑房〔2024〕23号
- 发文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4-02-2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局(中心)、财政局,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东新区服务中心:
《郑州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郑州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青年创新创业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办〔2022〕18号)文件精神,推动郑州市人才在郑安居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
(一)适用对象
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含卓越工程师),在郑首次购房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补贴标准
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含卓越工程师)首次购房补贴标准:按照购房价格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
(三)申请条件
1.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含卓越工程师);
2.申请补贴的住房,须是2023年10月31日(含)以后,申请人家庭(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郑州首次购房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申报资料
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河南省(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3.《河南省(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4.其他办理要件。
(五)办理流程
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绿色通道、专人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
申请人将《河南省(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由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在其他区域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2.核准
各受理单位查验申请人相关信息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核准后系统生成《河南省(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
3.资金拨付
每年由市住房保障局提出补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采取预拨+清算的形式,将申请的资金下达到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市内五区)、区县(市)财政;资金到位后各受理单位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将市、区县(市)两级补贴资金分三年按4:3:3的比例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补贴时间为首次拨付至第二次拨付整年计算,依次类推;补贴资金随同青年人才补贴一并清算。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所购房屋须办理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
3.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如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4.高层次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确需转让的,应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5.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以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领取购房补贴。已领取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的人才安居补贴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
6.对已申请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人才,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符合现行政策的,可申请补发相应标准差额;
7.2023年10月30日(含)之前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时间在2024年2月18日(含)之前的,仍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才住保障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郑房〔2021〕26号)执行,购房时间在2024年2月18日(不含)之后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8.2023年10月31日(含)之后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郑州市青年人才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不含中专)毕业生,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
(二)补贴标准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10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每人2万元,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不含中专)每人1万元。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不含中专)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设年龄限制;
(2)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须在2023年10月31日(含)之后,并在学信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之一的认证平台完成认证;
(3)郑州户籍、毕业3年内(海外留学优秀人才毕业6年内)在郑州市域范围内就业创业,在郑州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1个月(含)以上(不含欠缴、补缴);
(4)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其配偶。
2.用于申请补贴的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用途须是住宅,包括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不包括商业、办公等;
(2)住房获取途径须是市场购买,包括购买法拍房,不包括继承、受赠、析产、直系亲属过户、拆迁安置、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
(3)所购房屋是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办理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所购房屋是存量住房(法拍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补贴的住房须是申请人家庭成员(本人或其配偶)在年满18周岁后首次在郑州市通过市场化途径购买的住房,且购买时间在2022年4月14日(含)之后。
(四)申报材料
1.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
4.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承诺书;
6.契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
7.社保卡;
8.其他办理要件。
(五)办理程序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常年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门人才窗口或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好办APP申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由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在其他区域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2.核准
各受理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其是否满足申领条件进行核验,核准后出具《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
3.资金拨付
每年由市住房保障局随同高层次人才提出补贴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采取预拨+清算的形式,将申请的资金下达到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市内五区)、区县(市)财政,各受理单位依据《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及时将市、区县(市)两级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局每月连同高层次人才补贴向市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情况,年终统一清算。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如果确需撤销或变更的,须先行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3.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可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领购房补贴;
4.所购房屋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
5.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只能申领1次,且不能与其他安居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6.各受理单位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能够线上核验的申报材料进行精简,及时开通线上受理审核通道,逐步实现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业务“网上办”;
7.2023年10月30日(含)之前毕业的青年人才,仍按《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郑政办〔2020〕24号)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房〔2022〕60号)执行,2023年10月31日(含)之后毕业的青年人才按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行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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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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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郑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 3广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送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5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6江苏省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 7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8泰州市关于优化调整市区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 9连云港市市区团购新建商品房补贴实施细则
- 10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