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10-25 10:12:4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网站
- 城市:甘肃
- 颁发时间:2023-10-23
-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23〕107号
- 发文机构: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3-10-2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激发市场活力扩大住房消费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关于激发市场活力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关于激发市场活力扩大住房消费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省、市稳经济政策措施,着力提振市场信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刺激住房消费,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住房消费需求
1.合理实施购房补助。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房地产去化周期合理安排出台差异化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房补贴、贷款贴息、发放购房券和消费券等措施,并将周边城市来张购房人员纳入补助范围。支持多孩、孝老家庭改善性换房需求,由各县区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原则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孩(二孩及以上,下同)家庭,每新购一套改善性住房,住房所在县、区补贴1万元;子女为父母购买孝老住房,住房所在县、区补贴1万元,补助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退还购房个人所得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补贴个人购房契税。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缴纳购房契税的,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50%给予补贴。
4.落实人才购房补助。市本级全职引进人才在张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资格人才,补贴40万元;取得“双一流”建设重点院校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为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或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人才,补贴15万元;取得其他院校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双一流”建设重点院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且所学专业为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补贴5万元。各县区结合实际加大招引补贴力度。
5.保障购房人权益。享受平等教育。凡来张购房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与本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教育待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初中学籍在张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参加张掖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军人子女按相关规定享受照顾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来张购房后不转移为张掖户籍的居民,可按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来张购房人员转为本地户籍后年满16周岁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需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同等卫生医疗待遇。为来张购房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免费提供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内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已参加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来张购房人员,可享受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同等养老福利待遇。来张购房60岁以上老人养老金发放全覆盖,60岁以上老人进入公园、景区门票给予减免,70岁以上免购门票。在张落户的,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
6.扩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来张就业尚未购房的外省市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7.鼓励多元化促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向购房人发放装修建材、家居装饰、家具家电等消费券,开展多元化销售模式;鼓励新建商品房以折扣价优惠促销;存量商品房推行成本价团购等促销活动;老客户带动新客户折上折等优惠方式刺激住房消费。
8.开展房产推介活动。组织开展“彩虹张掖•宜居地产”推介活动,着力宣传张掖悠久人文历史、特色旅游资源、良好生态条件、宜居宜业社会环境等优势,开展与周边地区大型企业座谈交流,吸引外地居民来张购房置业。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9.落实金融纾困政策。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多渠道筹集资金盘活企业资产,化解企业负债。落实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10.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个人通过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公积金不低于20%)。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措施,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双方签订“带押过户”协议后按程序完成所有权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费由抵押权人承担,抵押登记审批后贷款放款时限压缩到1个工作日以内。
11.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双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缴存职工与其父母、子女为房屋共同买受人或房屋共有权人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合同并缴纳了最低20%首付款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支持无自住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月租金提取额度1400元标准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多子女家庭租房的,租房行为在租赁网签平台可查询并可核实实际租金的,可按照实际租金全额提取;凡有意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本人资信良好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正常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全面拓展“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线上渠道,探索开展“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
三、优化项目用地供给
12.合理确定土地供给。坚持“净地”出让,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住宅用地供需平衡。在新供应土地时,结合区域非住宅(商业办公)保有量和去化周期,合理确定商业办公用地的供应量。
13.合理确定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的20%)执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款项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鼓励依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用地使用权,对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四、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14.鼓励改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15.支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将已建成无法出售的写字楼、商业综合体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16.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各县区通过新建或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商品住宅及购买法拍房和不良贷款抵债房屋等形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17.改变安置补偿方式。控制安置房建设,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中,鼓励货币化补偿或现房兑换安置,由被安置人自主选择。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8.缩短项目审批时限。进一步精简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均时限压缩至55个工作日以内。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19.强化市场运行监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持续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动,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理合规释放监管额度。督促指导房企全面梳理项目情况,进行项目资产负债评估和债权债务新老划断,通过处置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和资产、公司股权重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依法合规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保交楼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房企不能保交楼,就不能再搞新开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上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激发市场活力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任务分解表-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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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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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