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4-09-09 09:52:40 来源:积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4-09-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 实施日期:2024-09-1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2024年9月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以合理的价格在试点区域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金融机构发放收购贷款予以支持。鼓励国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用房。
二、大力推广“房票”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集体土地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重要地灾隐患点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
三、鼓励开展“以旧换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群众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通过政府引导、居民自主改造、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拆旧房建新房,消除存量危房。
四、开展购房惠民促消费活动。购房人(自然人,下同)在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参与奖补企业提供的在活动名单之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一手车位(车库)并完成网签备案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单套房源、单个车位(车库)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补助6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户籍在泸州市的家庭,按建筑面积补助800元/㎡,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买一手车位(车库)的给予1万元/个补助。
购房人在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按所缴纳契税的50%发放消费券。
五、加大购房政策支持力度。取消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范围内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支持缴存人购房时申请使用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六、强化配套设施统筹。根据片区详细规划和周边实际建设情况,对满足条件的新出让住宅类用地原则上不再配建农贸市场、幼儿园、社区用房。以上配套设施由政府统筹。
七、优化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规划设计方案可提交空间规划专委会、规委会审议。
上述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情况制定相关政策。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如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明确时限的条款,以明确的时间为准。其中,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条款待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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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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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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