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 2023-09-08 11:16:09 来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江西
- 颁发时间:2023-09-07
- 发文字号:赣市公管委字〔2023〕6号
- 发文机构: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09-0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确定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3〕6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保持2022年水平不变。
三、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缴存基数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缴存基数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伙食补助、降温费、取暖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生育津贴、人才引进补贴、独生子女费、电话费、卫生费、安家费及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等。
(二)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公积金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五)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标准规定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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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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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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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关于完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 2关于确定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3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 4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的通知
- 5关于优化中山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6关于优化武汉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7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认房认贷”等使用政策的通知
- 8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9关于优化鄂州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10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